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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聊#关于在三水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控制措施的通告

    2020/01/26 12:21:08 发布47912 浏览0 回复0 点赞
龙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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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落实国家、省、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扩散,经研究,决定在我区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卫生场所:包括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药店等;

(二)住宿场所:包括宾馆、民宿、酒店、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三)饮食场所:包括饭店、酒楼、咖啡厅、甜品店、食品加工场所等;

(四)沐浴场所:公共浴室(含桑拿、浴室、洗浴中心、足浴、温泉浴、SPA休闲中心等);

(五)美容美发场所:理发店、美容店;

(六)文化娱乐场所:影剧院、歌舞厅、音乐厅、轰趴馆、录像厅、卡拉OK、游艺厅(室)、游乐场等;

(七)体育场所:游泳场(馆)、健身房、瑜伽室等;

(八)文化交流场所: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

(九)购物场所:商场、便利店、超市、书店等;

(十)公共交通场所(含等候区域):公交车、地铁、轮船、飞机、火车等。


二、实施要求

(一)就诊人出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诊所等医疗卫生场所必须佩戴口罩,相关医疗卫生场所应在入口处设置醒目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入场者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且扰乱正常医疗秩序者可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除医疗卫生场所以外的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三水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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