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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爆料有奖#《民法典》法官划重点:大哥私自带走母亲骨灰 损害弟弟人格权

    2021/01/09 00:35:12 发布3867 浏览0 回复0 点赞
金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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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子女之间本应共同分担忧思悲痛,同心协力处理好亲人身后事,然而有对同胞兄弟却因“母亲的骨灰”对簿公堂。

(1月7日《珠江新闻眼》播出视频)广东台记者 蔡志祥



郭大和郭二是同胞兄弟,哥哥郭大已入外国籍。2008年,二人的父亲去世,两兄弟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矛盾。2015年,二人的母亲在广州市越秀区某养老院去世。

母亲遗体火化之后,郭大将母亲骨灰带到国外,郭二认为郭大无视他的存在,偷偷将母亲的骨灰拿到外国,而至今都不知道骨灰在哪里安葬,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郭二称,郭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对母亲后事的处理权及祭拜权,导致子女和其他亲友心理崩溃,要求郭大为私自火化遗体及带走骨灰的行为赔偿精神损失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越秀区法院认定郭大违反公序良俗之不当行为构成侵权,并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郭大赔偿郭二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官表示,《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法典化方式保障人格尊严,是一大亮点。


《民法典》特别规定,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本案中,郭大损害的是作为同胞兄弟的郭二对母亲缅怀、祭拜的诉求和意愿,受本条第二款调整的“其他人格权益”保护。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毛磊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法官
“民法典在人格权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准则部分都已经规定了这种身份权益受到保护,在人格权部分也明确规定了。在人格权部分涉及到这些规定的话,适用于民法典第一编、第五编。”

法官还提醒,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诉求也愈发强烈。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行为,充分考虑行为后果,切不可因“一时痛快”作出不当言行,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当自身的人格权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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